(2017)渝05民终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刘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华,刘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华,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勇,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陈振华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3月15日向上诉人陈振华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振华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振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