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郝家祥、殷书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家祥,殷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54号申请人:郝家祥被执行人:殷书忠。申请人郝家祥与被执行人殷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9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殷书忠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殷书忠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