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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关中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中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280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中逵(曾用名俞中逵),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捕前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文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国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中逵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景诗、代理检察员杨永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中逵及其辩护人李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7日,被告人关中逵电话联系被害人关某1,编造其手头上有低价牛百叶货源可以代购的事实,每吨牛百叶价格为6.9万元。二人谈妥后,被告人关中逵约被害人关某1去云南省瑞丽市综合农贸市场“田氏冻品店”冷库处看样品,看完货后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关某1通过电白县菲特食品有限公司出纳田某1及用田某1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16年8月7日转账10000元;2016年8月14日转账199900元;2016年8月15日转账50000元;2016年8月18日转账50000元;2016年8月19日转账99000元;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人关中逵货款共计408900元人民币。关中逵收到货款后并没有与田氏冻品店实施交易,在关某1多次催发货后,关中逵编造货品已经发出在高速公路上被特警扣押的事由推脱迟迟未发货给关某1,之后故意逃避与关某1联系。被害人关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关中逵,被告人关中逵遂要求从涉案货款中扣除茂名市电白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关某1)欠其的15万元股金后再退还货款回给关某1,被关某1拒绝。被告人关中逵知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9月20日,关中逵通过银行转账将398900元货款退还被害人关某1(关中逵扣出之前被害人关某1父亲欠其的1万元借款)。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关中逵家属与被害人关某1达成和解,并由关某1出具书面谅解书。茂名市电白区菲特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关某1)案发前尚欠被告人关中逵股金款15万元。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关中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关某2的货款人民币24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关中逵已主动退还被害人398900元人民币,另关中逵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关中逵辩解,其在案发前与被害人有经济纠纷,被抓当日是准备回家投案自首的,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文涛的辩护意见,本案是由于关中逵与电白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资退股纠纷引起,事出有因,而且案件发生在特定的关系人之间,社会危害性小,关中逵的本意是以扣押被害人货款为手段追讨其被拖欠的15万投资款,其行为是出于对法律无知,主观恶性小。扣押货款后关中逵有通过各种途径尝试与被害人协商退款问题,案前已主动全部货款退回被害人,消除了社会危害性,期间,征得关中逵同意,其家属与被害人关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关某1的谅解。被告人关中逵是在投案的过程中被抓获,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综上,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适用缓刑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中逵与被害人关某1是同村邻居关系。2015年底,关某1与关中逵及梁某三人合伙经营电白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关某1),在公司经营后,关中逵提出退股,关某1以公司法人身份签写50万的欠条,定于2016年4月16日前付清全部欠款给关中逵。至2016年7月止,关中逵从该公司通过提货兑现方式共取得退还的股金人民币352946元。2016年8月7日,关中逵打电话给关某1,声称找到低价牛百叶货源可供货,并发去微信图片。二人谈妥后,关某1以支付宝方式转账1万元定金给关中逵。2016年8月11日,关某1按二人事先约定的地点,到云南省瑞丽市找到关中逵及其朋友一起到瑞丽市综合农贸市场的田氏冻品的冷库处看样品,看完货后,关某1与关中逵口头达成协议,关某1通过电白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出纳田某1的建设银行账号及农业银行账号以转账方式共向关中逵支付货款人民币398900元,其中2016年8月14日转账199900元、8月15日转账5万元、8月18日转账5万元、8月19日转账99000元。关中逵取得货款后没有进行商品交易,当关某1多次催其发货时,关中逵编造货品已经装上货车运输中,在高速公路上被特警扣押的事由推脱迟迟没有发货给关某1,又故意逃避与关某1联系。关某1发觉被骗后,于2016年8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9月16日,关某1通过他人找到关中逵,关中逵遂提出从涉案货款中扣除某食品公司拖欠其的15万股金后再归还货款,遭到关某1拒绝。关中逵得知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6年9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将398900元货款退还关某1,二人同意将1万元定金作为关某1父亲曾向关中逵借款的债务予以抵扣。另查明,2016年9月24日,关中逵携带其与关某1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回执、欠条及其向公安机关作的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乘搭从昆明到湛江的飞机准备返回家乡欲向立案机关即茂名市电白区公安机关投案,在湛江机场被机场民警抓获。归案后,关中逵如实供述其骗取关某1货款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15日,关中逵的家属与关某1达成和解协议,关某1作出书面谅解,表示不要求追究关中逵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关中逵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客户名田某1的建设银行及农业银行的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转账载图、关某1签认的手机微信截图、关中逵的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转账业务回执、凭条、欠条、关中逵向公安机关作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清单、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李某出具的说明、关某6出具的证明、电白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中逵从公司提取原料及价值的情况说明、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电白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档案登记资料,田氏冻品店侦查照片、收条、谅解书、证人田某1、关某3、梁某、陈某、关某4、吴某、田某2、杨某1、关某5证言、被害人关某1陈述、被告人关中逵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中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关某1的货款人民币398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关中逵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关中逵是在准备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行为依法应视为自动投案。关中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关中逵由于被害人关某1拖欠其股金而骗取对方货款,得知被害人报案后能及时退赃,又积极与对方协商,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其减少了社会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也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本案事出有因,案发后已退清赃款给被害人,有自首情节,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法给予被告人关中逵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关中逵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中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妍人民陪审员 黎 冰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嘉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