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国伟、上官俊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伟,上官俊杰,王欣,王家茗,艾安芳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6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伟,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渑池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苗永顺,河南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上官俊杰,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渑池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涛,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欣,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晋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晋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娇娇,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家茗,女,1997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渑池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艾安芳,女,1996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渑池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伟、上官俊杰、王欣、王家茗、艾安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伟及其辩护人苗永顺、被告人上官俊杰及其辩护人杨涛、被告人王欣及其辩护人陈娇娇、被告人王家茗、艾安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李国伟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租用民房雇佣他人,在窝点内使用西地那非、淀粉非法生产各种性保健品,并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李国伟通过物流将其生产的部分性保健品发往江西省南昌市销售给但菊华(已判决)。之后,但菊华在乐清市境内将部分性保健品销售给胡成乐、肖菊芬(已判决)。2016年3月12日,乐清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燕物流6栋9号豪翔物流提货处缴获李国伟发给但菊华的性保健品61盒“澳洲袋鼠精”、39盒“V9VIAGRA”。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61盒“澳洲袋鼠精”、39盒“V9VIAGRA”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国伟将生产窝点搬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下河头村杜某的出租房内,先后雇佣被告人上官俊杰、王欣、王家茗、艾安芳等人使用西地那非、淀粉生产各种性保健品,并指使被告人上官俊杰通过长通物流、宇鑫物流、鸿泰物流、豪翔物流将假冒的性保健品发往全国各地。其中被告人王家茗、艾安芳均于2016年5月初正式离开了该加工窝点;被告人王欣于2016年6月离开之后于2016年8月份再回到该加工窝点。2016年8月8日上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豫翔路长通物流宜阳分公司门口抓获正准备办理货物托运的被告人上官俊杰,当场缴获“中华牛鞭”、“黄金玛咖”、“肾黄金”等7种非法生产的性保健品共计14060粒。随后,侦查人员在鸿泰物流宜阳分公司仓库内缴获被告人上官俊杰2016年8月6日托运的“黄金玛咖”、“男根增长素”、“棒老头”等20种非法生产的性保健品共计38000粒;侦查人员在宜阳县香鹿山镇下河头村非法生产窝点内缴获“V9”、“肾白金”、“中华牛鞭”等性保健品、半成品28930粒,以及大量的未包装药品、胶囊、包装物、疑似西地那非原料等物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送检的“肾黄金”、“肾白金”、“黄金玛咖”等37种药片、半成品、药粉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单据汇总核实,2016年1月开始至案发,被告人李国伟销售的假冒性保健品总金额在80.5058万元以上;被告人上官俊杰参与期间发往全国各地的假冒性保健品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左右。被告人王欣参与期间,该窝点销售的假冒性保健品的金额在37.0226万元以上。被告人王家茗、艾安芳参与期间,该窝点销售的假冒性保健品的金额在19.2750万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伟、上官俊杰、王欣、王家茗、艾安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韦林林、马志强、翟志顺、杜燕林、鲁耀华、王建江、金曼曼、陈守刚、但菊华、熊美龙、肖菊芬的供述、证人张某、王某、杜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货清单、笔记本、长通物流联合运输单、鸿泰物流单、银行账单、照片、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文件、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函、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光盘、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伟、上官俊杰、王欣、王家茗、艾安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中被告人李国伟、上官俊杰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伟、上官俊杰、王欣销售的假冒性保健品金额,有销货清单、笔记本、长通物流联合运输单、鸿泰物流单、银行账单及被告人李国伟、上官俊杰、王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现被告人李国伟、上官俊杰、王欣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的金额有出入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上官俊杰、王欣、王家茗、艾安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国伟、上官俊杰、王欣、王家茗、艾安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被告人李国伟、王家茗、艾安芳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上官俊杰、王欣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国伟十年以上十二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上官俊杰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欣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家茗、艾安芳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王欣的犯罪情节及家庭实际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二、被告人上官俊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三、被告人王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四、被告人王家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五、被告人艾安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六、被告人王欣、王家茗、艾安芳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七、暂扣于乐清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益华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徐益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董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