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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南宁市农利来饲料有限公司、黄春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农利来饲料有限公司,黄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农利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苏建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盛宏,广西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春武,男,1974-2-9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农利来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伍思胜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宝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