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林文德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林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先富西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75391705A。法定代表人阙海光,行长。被执行人林文德,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文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2017年0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林文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0179.95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并到其家中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文德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安宁桥嘉亿花园4幢612-××号房产(产权证号:永国用[2011]第SP2698号/201001028)和车牌号为闽F×××××号轿车均被本院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扣押、拍卖,其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本案执行标的90179.95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张 树 火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