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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符小高与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小高,陈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617号原告:符小高,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根,丰城市正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114032109396。被告:陈颖,女,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符小高与被告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符小高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小高以其起诉被告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理由和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小高撤诉。案件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计1864元,由原告符小高负担。审 判 长  夏 燕审 判 员  王仕昕人民陪审员  陈 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思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