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德进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进物流有限公司,沈新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2092号原告上海德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广。委托代理人刘惠,上海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新华,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委托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上海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德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进物流公司)诉被告沈新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进物流公司诉称,2016年4月13日20时21分许,原告驾驶员吕善印驾驶原告所有的沪DKXX**、沪JIX**挂车辆在S2北侧64.9公里处与被告沈新华驾驶的沪C8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沈新华负全责。故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下同)21,226元、评估费700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由被告沈新华承担。被告沈新华未作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修理费金额过高不予认可,答辩人定损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600元。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理赔。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20时21分许,原告驾驶员吕善印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DKXX**、沪JIX**挂车在S2北侧64.9公里处与被告沈新华驾驶的沪C8XX**车辆(在被告处投保)相撞。警方认定被告沈新华负全责。2016年4月25日原告受损车辆经上海天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为直接物资损失为21,226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700元。审理中,经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重新评估,结论为17,350元。另查明,被告沈新华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保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修理费发票、评估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本案事故责任警方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修理费,根据重新评估报告确定。评估费,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不赔,故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沈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德进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17,350元、评估费2,700元,合计20,050元,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付2,000元,故尚需支付18,0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被告沈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益美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