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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四通电器开关经营部、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弋江区四通电器开关经营部,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弋江区四通电器开关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弋江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花蕾。被告: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斌。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四通电器开关经营部、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珍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