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明有贩卖毒案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明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明有,男,生于1955年9月7日,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经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华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明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振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明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16时,被告人龙明有与吴起籍男子穆生仓(另案处理)在华池县乔川乡杨湾湾村龙明有家中商定,由龙明有帮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穆生仓送给龙明有1包供其免费吸食,其余5包每包售价200元,待龙明有卖完后将1000元现金交给穆生仓。穆生仓遂将6小包用白色书本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交给被告人龙明有。次日10时,何某甲来到龙明有家中,龙称其有毒品出售,何某甲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半小包毒品海洛因后返回家中全部烫吸。当晚21时许,吸毒人员何某乙来到龙明有家中,同样以100元的价格购买龙明有向何某甲分剩的半小包毒品海洛因,拿回家中烫吸部分,将剩余部分毒品海洛因放入一包黄色兰州牌烟盒内。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龙明有住宅进行检查,查获疑似黄白色粉末状物质5小包(净重1.90克)。在何某乙家中土炕一黄色兰州牌烟盒内查获疑似黄白色粉末状物质1小包(净重0.02克)。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庆)公(庆)鉴(理化)字[2017]325号鉴定意见:从龙明有家中和何某乙家中查获的黄白色粉末状物质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及地点;2.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庆)鉴(理化)字[2017]32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黄白色粉末状物质含有海洛因成分;3.吸毒人员何某甲、何某乙证言,证实在被告人处购买毒品的事实;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在被告人住宅处查获的毒品数量;5.现场称重笔录,证实在购买人员身上及交易现场查获的毒品重量;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吸毒人员辨认在被告人处购买的毒品;7.搜查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当场扣押被告人手机、现金以及毒品的具体数量;8.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明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之规定,龙明有尿检结果呈阳性,属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92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明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止)随案移交的手机一部、非法所得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治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附页(具体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