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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李迎珍、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方清、徐玉燕、黄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珍,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方清,徐玉燕,黄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56号被执行人李迎珍。被执行人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林。被执行人袁方清。被执行人徐玉燕。被执行人黄小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李迎珍、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方清、徐玉燕、黄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16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迎珍、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方清、徐玉燕、黄小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迎珍、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方清、徐玉燕、黄小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迎珍、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方清、徐玉燕、黄小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