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龙照、简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照,简丽珍,张绍明,张树环,张如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166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东,男,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龙照,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丽珍,女,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绍明,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树环,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如铭,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龙照、简丽珍、张绍明、张树环、张如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借款人张龙照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 靖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好珠(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