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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0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定凤与宜宾市合正包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定凤,宜宾市合正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0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定凤,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市合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5号。法定代表人:冯飞能,职务:总经理。实际负责人:舒勇,职务:厂长。关于朱定凤与宜宾市合正包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503民初59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宜宾市合正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合正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力劲牌精密注塑机一台。二、被执行人宜宾市合正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