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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闫红平与东莞市创基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平,东莞市创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4425号原告:闫红平,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苏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创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京山村草埔。法定代表人:吴志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柱桃,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浦仕平,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闫红平与被告东莞市创基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闫红平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东莞市创基家具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红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闫红平负担。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