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刘殿荣、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刘殿荣,顾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304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常伟峰,系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殿荣,女,1966年2月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被告:顾君,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刘殿荣、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殿荣、顾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范秀娟人民陪审员 付伟& # xB;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