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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加元、王美侠等与乔元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元,王美侠,乔元庆,长丰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563号原告:王加元,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王美侠,女,194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元庆,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被告:长丰腾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元、王美侠诉被告乔元庆、长丰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元、王美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元、王美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加元、王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加元、王美侠负担。审判员  高朝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