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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新想与莫学习、王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想,莫学习,王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1138号原告:李新想,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莫学习,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梅英(系被告莫学习之妻),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李新想因与被告莫学习、王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学习、王梅英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想诉称,被告莫学习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16年7月16日,原告借给被告莫学习15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偿还,被告莫学习承诺如果到期不还自愿用老城房产作为抵押。2017年l月3日,被告莫学习第二次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清借款合计330000元(包括2016年7月16日借款150000元),并承诺如果到期不还自愿将东城区盈和物流园房子作抵押。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莫学习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因被告王梅英与被告莫学习系夫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该债务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莫学习、王梅英偿还原告李新想借款330000元。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新想要求被告莫学习、王梅英偿还借款330000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李新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6年7月16日,被告莫学习向原告李新想出具的借条一份;2、户名为李新想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折一份;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凭单三份。证据1-3证明原告李新想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50000元借给被告莫学习,由被告莫学习向原告李新想出具借款150000元的借条,原告李新想一直偿还着银行贷款。4、2017年1月3日,被告莫学习向原告李新想出具的借条一份;5、2016年12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一份。证据4-5证明2016年12月1日,原告李新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借给被告莫学习100000元,后又陆续借给被告莫学习现金80000元,由被告莫学习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李新想出具借款180000元的借条。经庭审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使用。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7月16日,被告莫学习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50000元,并承诺如果到期不还自愿用老城房产作为抵押。2017年l月3日,被告莫学习又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80000元,并承诺如果到期不还自愿将东城区盈和物流园房子作抵押。后原告向被告莫学习催要借款,被告莫学习一直拖欠未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另查明,被告王梅英与被告莫学习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莫学习向原告李新想借款共计330000元,有被告莫学习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莫学习应当如数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原告作为债权人就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莫学习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莫学习、王梅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新想借款共计3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莫学习、王梅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