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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玉华与刘和鼎、高玉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华,刘和鼎,高玉琳,刘伟,史清华,杰出(宜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杰座海航酒店有限公司,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130号原告吴玉华,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李京海,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和鼎,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高玉琳,女,1948年1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刘伟,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史清华,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杰出(宜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高玉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杰座海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刘和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刘和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华诉被告刘和鼎、高玉琳、刘伟、史清华、杰出(宜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杰座海航酒店有限公司、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和鼎、高玉琳、刘伟、史清华、杰出(宜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杰座海航酒店有限公司、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刘和鼎、高玉琳、刘伟、史清华、杰出(宜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杰座海航酒店有限公司、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吴玉华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华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和鼎、高玉琳、刘伟、史清华、杰出(宜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杰座海航酒店有限公司、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刘和鼎、高玉琳、刘伟、史清华、杰出(宜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杰座海航酒店有限公司、宜昌杰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