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656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海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男,系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男,系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李永春,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永春给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4158.864元;2.由李永春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法人组织,对李永春的楼房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履行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各项职责,保障了李永春楼房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李永春已成为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李永春应履行的义务。为此,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对滞纳金的诉讼主张,仅要求李永春给付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欠付的物业服务费3465.72元。李永春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李永春拖欠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465.72元物业服务费属实,其应按照约定向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李永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465.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李永春负担,李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