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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俊申请赵利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赵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财保40号申请人:王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申请人:赵利君,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申请人王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利君名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X账户内的存款25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利君名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X账户内的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支取。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丁振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征书 记 员 刘恒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