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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木乃热堵罚金刑一案(2017)川1113执105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乃热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105号被执行人:木乃热堵,男,1993年4月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关于木乃热堵罚金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7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木乃热堵现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后对被执行人木乃热堵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