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东虹、胡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虹,胡云飞,翁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朱东虹,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胡云飞,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翁红英,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朱东虹与胡云飞、翁红英(2017)浙0803执6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履行75000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75000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