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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东虹、胡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虹,胡云飞,翁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朱东虹,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胡云飞,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翁红英,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朱东虹与胡云飞、翁红英(2017)浙0803执6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履行75000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75000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