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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3民催9号申请人: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法宝代表人:黄晓蕾,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威龙,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申请人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XXXXX1-27XXXX18、票面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000元,由申请人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忠良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喻德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梦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