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海斌与卢兆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斌,卢兆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34民初350号原告:黄海斌,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丽丽,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兆明,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丰喜,江西法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海斌与被告卢兆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仕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将位于岗背村井栏坑小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108857元的50%即54428.55元归还给原告;2、判决原告所有的果园果树及果园附属物补偿款99646.5元全部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一份《果园(树)转让合同书》,合同写明,被告将位于寻乌县文峰乡岗背村井栏坑小组白坑一处的果园转让给原告,转让的时间为2004年起至2029年止,原告除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果树转让款3.23万元之外,还需以每年每亩350斤稻谷计算租金交付给被告,租金在每年年底之前付清。同时,合同还明确了如发生政策性变化,果树补偿款归乙方(即原告),土地补偿费甲乙(即原告和被告)各一半。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经营管理果园,并在该果园上增添了房屋等附属设施。2016年年底,原告的该果园被寻乌县人民政府征收,征收土地补偿款为108857元,果树补偿款99646.5元。在政府征收方案公布后,被告以近两年果园由其管理为由,未经原告同意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将土地补偿款的50%即54428.55元归还给原告,果树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按合同归原告所有。但原告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补偿款给原告。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果园的果树及果园附属设施补偿款已由征收的事实单位暂时保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卢兆明辩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果园(树)转让合同书》已于果园被征收前解除,该果园属于被告,原告没有获得该果园被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海斌与被告卢兆明于2013年10月29日签订的《果园(树)转让合同书》,现双方确认已解除;二、原告黄海斌同意被告卢兆明给付14000元,该款由被告卢兆明所获土地征收的补偿款中支付,即由文峰乡政府直接将款转入黄海斌在寻乌县农商银行新区分社账号为62×××69的账户中;三、其他与原告黄海斌与被告卢兆明于2013年10月29日签订的《果园(树)转让合同书》有关的补偿款均由被告卢兆明所有;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计1691元,原告黄海斌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仕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熊婷芳书 记 员 汤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