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耿延明与赵祥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延明,赵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耿延明,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赵祥发,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住所地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耿延明与被执行人赵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