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84号申请人: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文康,武邑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跃展,杭州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颉永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