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苏惠丰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惠丰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催15号申请人:江苏惠丰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何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14207273。法定代表人:惠进德,董事长。申请人江苏惠丰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2942618、票面金额56640元、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7日、到期日期2017年6月27日、出票人浙江求是真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惠丰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惠丰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谭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安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