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克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克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刑更2号罪犯陈克杰,捕前住合山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10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6)桂13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陈克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将罪犯陈克杰交付合山市司法局执行。合山市司法局于2017年5月2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克杰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合山市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陈克杰因吸毒,于2017年4月25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陈克杰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宜继续实施社区矫正,建议对其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6)桂13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陈克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将罪犯陈克杰交付合山市司法局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罪犯陈克杰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合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合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对陈克杰的询问笔录,合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个别教育记录表,合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谈话笔录,合山市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及本院调取的(2016)桂13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罪犯陈克杰缓刑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克杰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被合山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桂13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克杰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陈克杰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收监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15日折抵刑期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桂香审 判 员 莫善球人民陪审员 宁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