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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顾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075号原告:顾某,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魏某,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顾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顾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