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顾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075号原告:顾某,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魏某,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顾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顾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