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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450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宪灵与张存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灵,张存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4507之一号原告:刘宪灵,女,1954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张存轩,男,1994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中段东侧中达地产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灵诉被告张存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宪灵于2017年0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的肇事车辆鲁R×××××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7年07年18日被告张存轩向法院提交了保证金6万元,并申请对该车辆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张存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鲁R×××××小型轿车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洪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