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雪敏、赵存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雪敏,赵存志,李江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964号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89976-9。法定代表人罗向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鹏远,该单位职工。被告杨雪敏,女,51岁,1966年5月27日,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赵存志,男,44岁,1972年10月15日,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李江海,男,52岁,1964年10月10日,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雪敏、赵存志、李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