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谢微波、李翠霞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谢微波,李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吕荣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微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翠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微波、李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微波、李翠霞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两被执行人履行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微波名下有房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微波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九洲市场六期南边水稻良种场宿舍3幢104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