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雷文清与徐建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清,徐建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462号原告:雷文清,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徐建全,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清诉被告徐建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奎人民陪审员 郑守刚人民陪审员 雷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