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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异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聘英与薛长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聘英,薛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22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聘英(薛长春的妻子),女,1953年7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被执行人:薛长春,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住广州市。本院在执行(2015)穗中法执恢字第18号没收薛长春个人财产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杨聘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聘英称,本案刑事判决认定薛长春指使财务人员将蓝天金卡中心22440493元汇入薛长春实际控制的湖南株洲天元建材电器大市场(以下简称天元市场)购买56间商铺,其中差价5955154.2元由薛长春侵吞。实际上薛长春并未从天元市场提取5955154.2元,该款项还在天元市场账户上。所以,天元市场是薛长春的私人公司,公司全部财产就是薛长春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应在本案中作为薛长春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广东省现代农业集团非法侵占天元市场,并已完成私有化改制,涉嫌行政干预司法、行政公权力侵占非公有制财产、非法处置涉案财产等。2003年3月,本案刚刚立案侦察,广东省扶贫领导小组即报经时任省委副书记欧广源、副省长李容根批示,将上述涉案公司移交广东省农业集团全权接管(4月查封)。2008年刑事终审判决,2009年6月经检察院解封后,广东省畜牧总公司和广东省现代农业集团直接经工商转移了全部股权。然而,终审判决并没有裁定上述涉案公司为非法公司、也没有裁定公司财产归属广东省畜牧总公司和广东省现代农业集团所有,该两公司直接经工商更换股权和法定代表人,显然是借助了公权力非法侵占非公有制财产、非法处置涉案财产,应当立即取缔该非法行为,将天元市场移交法院执行。因此,本院未将天元市场纳入薛长春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错误。其要求将天元市场作为薛长春个人财产在本案中予以执行。本院查明,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的(2005)粤高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薛长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中查明:1995年11月,梅祈欣与钟志诚、马志平共同出资成立广州鑫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996年3月以后,薛长春取得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1996年5月,湖南山海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新晖共同出资成立了湖南株洲电器城。1997年4月,湖南株洲电器城的股东变更为湖南山海物业有限公司、广州鑫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九天经济开发公司,薛长春担任董事长(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湖南株洲电器城更名为湖南株洲天元建材电器大市场。在上述变更过程中,薛长春逐步取得了天元市场的控制权。薛长春不服上述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监字第4号《驳回申请通知书》,驳回薛长春的申诉。(2005)粤高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本院以(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2号立案执行没收薛长春全部财产一案,后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3月,案件以(2015)穗中法执恢字第18号恢复执行。在执行案过程中,薛长春的妻子杨聘英要求本院将天元市场作为薛长春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2017年5月23日,本院告知杨聘英:“你提出应对天元市场进行处理。经研究,因生效判决没有对此作出判决,该财产也不是薛长春名下的财产,因此在本案执行上述市场商铺没有依据”。杨聘英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对于薛长春的妻子杨聘英要求本院将天元市场作为薛长春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的问题。因本案执行依据(2005)粤高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只是认定薛长春取得天元市场的实际控制权,并没有认定天元市场由薛长春出资成立,故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将天元市场纳入薛长春的个人财产范围予以执行并无不当。杨聘英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杨聘英坚持认为天元市场是薛长春的个人财产,进而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另循其它合法途径寻求救济。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聘英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晓清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翠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