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云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云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658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海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男,系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男,系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王云民,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云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国庆、被告王云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云民给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3976.992元;2.由王云民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法人组织,对王云民的楼房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履行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各项职责,保障了王云民楼房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王云民已成为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王云民应履行的义务。为此,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对滞纳金的诉讼主张,仅要求王云民给付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欠付的物业服务费3314.16元。王云民辩称,其对欠费事实无异议,其拒交物业服务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如进户门已坏了3、4年,至今仍未维修;楼道里经常有一些不明人士出入;卫生不及时清扫,小区里经常有狗的粪便,电梯里亦经常有狗和小孩的小便。本院认为,王云民拖欠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314.16元物业服务费属实,其应按照约定向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王云民辩称,其拒交物业服务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云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314.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王云民负担,王云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