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0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德辰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张万双、北京双赢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辰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双赢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万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0534号原告:北京德辰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9层3单元901。法定代表人:高吉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双赢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4层405。法定代表人:杨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鹏,北京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双,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北京德辰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辰咨询公司)与被告北京双赢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咨询公司)、张万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辰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王楠,被告双赢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鹏,被告张万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辰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协议款项75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生活费12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底,被告二代表被告一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与被告一进行战略重组,被告一并入德辰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辰集团公司)。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作协议》,但并未实际签署,双方一直谈合作没有确定下来,只履行了部分内容,2016年7月底张万双离开原告时《合作协议》已经解除。根据协议第一条第2项约定,原告向被告补偿80万元,原告与被告进行合并,统一管理;第三条第11项约定,原告向被告每月预支生活费6万元。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二支付合作款项75万元(当时提出的是80万元,实际付款75万元),预支生活费12万元(2016年2、3月)。但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7月底完全撤离原告,属于违反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回上述款项,均遭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双赢咨询公司、张万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的战略重组,实际是人员、资源、财务等方面的合并,不是被告公司注销;根据双方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约定,张万双及其骨干全部加入德辰集团公司工作,双赢咨询公司的所有硬件设施均于2016年3月29日晚搬入德辰集团公司,双赢咨询公司将其他人员进行了辞退,相关业务进行整合;双赢咨询公司法人杨玉华的社保由原告负责缴纳。以上几点说明德辰集团公司与双赢咨询公司的战略重组已经完成,达到了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目的。另外,原告起诉合同纠纷,但是没有明确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双方就结算凭证、薪资协议达成一致后被告才走的,不是原告诉状说的擅自离开,而且还签了合作终止声明;2016年7月24日签的结算凭证和薪资支付协议,之后张万双又干了一周,被告认可《合作协议》解除时间是2016年7月底。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合作协议》、银行转账记录、(2017)京0106民初4512号案开庭笔录、薪资支付协议、合作终止声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出示《合作协议》(双方均未签字或盖章)欲证明双方约定战略合作事宜。《合作协议》载明:合作方甲高吉良、原公司北京德辰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辰咨询),合作方乙张万双、原公司双赢咨询公司(双赢天下)。第一条:集团组建。1、德辰咨询与双赢天下战略重组,以德辰咨询为班底组建德辰咨询集团,适应集团化公司运作;2、高吉良出资80万元用于双赢天下调整的补偿,张万双应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补偿金80万元分两次支付,1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月28日前支付50万元;3、从2016年2月1日起,德辰咨询和双赢天下(调整后)均并入集团公司统一规划运营、财务合并、人员统一管理;……第三条:运营保障。11、张万双每月从公司预支6万元为生活费……第六条:合作终止。19、上述第一、二、三、四条未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终止合作(非张万双原因造成,80万补偿金不做退回,若为张万双原因,不满一年,则退回80万;满一年不满两年退回40万)。德辰集团公司自2016年1月至6月期间共向张万双汇款87万元。原告称其中75万元系依据《合作协议》第2条向被告张万双实际付款,其中12万元系依据《合作协议》第11条向被告张万双预支2016年2、3月的生活费,现要求被告返还上述87万元,不是依据《合作协议》第19条,而是双方合作根本没有进行。2016年7月24日,甲方德辰集团公司(代表高吉良)与乙方张万双签署《张万双薪资支付协议》,协议载明:“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张万双出任德辰咨询集团CEO,基本年薪为72万元,截至7月30日德辰咨询集团应付给张万双薪资总额36万元,已支付12万元,需再支付24万元。经双方协商若有富余资金,一次性支付完成;若未有足够富余资金,每月支付2万元,从2016年8月开始至2017年7月。”被告双赢咨询公司出示加盖德辰集团公司公章的《合作终止声明》,该声明载明:“鉴于高吉良已同意张万双辞职并结算清楚,合作基础完全丧失,双赢天下基于合作目的并入德辰咨询集团的财产全部归德辰所有,德辰尚未支付双赢天下的合作款项不再支付。双赢天下法人与德辰咨询集团即日起分离,合作终止,双方再没有任何关系。彼此互不追究任何责任,以待将来再次合作”。原告于庭审结束后向本院申请公章真伪鉴定,后撤回申请,并称原告从未为被告出示过该声明,战略合并商讨期间被告张万双任CEO管理原告公章,被告有机会私盖公章,该声明无双方签字、无具体日期,对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被告双赢咨询公司称该声明盖章时间为2016年7月27日,经法庭询问,原告认可合作协议2016年7月底解除,被告同意原告所述解除时间,认可2016年7月30日张万双离开原告公司。另查,德辰集团公司曾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本案二被告,庭审中,原告公司认可其与被告双赢咨询公司进行了战略重组,双赢咨询公司并入原告公司,原告还为双赢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玉华交纳了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的社保;被告提供合作协议、微信发布内容、张万双薪资支付协议、结算证明、招投标文件、聊天记录等证据,欲证明德辰集团公司与双赢咨询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进行战略重组、双赢咨询公司并入原告公司、后续实际履行了合作协议、张万双在原告公司任职形成了工作关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吉良出具了张万双垫付公司经营费用,由高吉良个人支付张万双的结算凭证;原告也认可基于合作才支付款项,付款凭证也标明其他合法款项合同款。被告称:“被告按照合作协议条款的顺序履行,第一条被告全部履行了,但原告没把钱给完,第二条没有履行。后来因原告的原因不再合作,才解除了合同。”再查,德辰集团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名称变更为德辰咨询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双赢咨询公司虽然未在合作协议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实际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了部分履行,原告也以合作协议来证明“双方约定战略合作事宜,原告依据此协议支付被告款项”,事实上双方战略重组,双赢咨询公司并入原告公司,张万双至原告公司任职形成工作关系,原告公司为双赢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75万元协议款项,鉴于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集团组建时高吉良出资80万元用于双赢天下调整的补偿,被告后续也依约实际履行协议有权获得相应款项;此外双方一致认可2016年7月底解除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同时,依据德辰集团公司出具的《合作终止声明》,原告尚未支付的合作款项不再支付,双方合作终止,彼此互不追究任何责任。虽然原告对《合作终止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协议款项7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12万元预付生活费,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张万双每月从公司预支6万元生活费,张万双也至原告公司任职工作,原告也认可该12万元为2016年2、3月的生活费;此外双方已于2016年7月24日达成《张万双薪资支付协议》,明确原告已经支付张万双薪资12万元,需再支付24万元。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德辰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北京德辰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津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