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董艳霞、张鹏等与朱林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艳霞,张鹏,张学田,董美荣,朱林林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4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艳霞,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鹏,男,199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学田,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美荣,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林林,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再审申请人张学田、董艳霞、张鹏、董美荣因与被申请人朱林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3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学田、董艳霞、张鹏、董美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学田、董艳霞、张鹏、董美荣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田、董艳霞、张鹏、董美荣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薛根富审判员 胡卫国审判员 张红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