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贤忠、刘彩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贤忠,刘彩菊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8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贤忠,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代理人:韦尚则,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彩菊,女,1980年9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上诉人黄忠贤与被上诉人刘彩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民初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靖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贤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隆文雄审判员 郭承峙审判员 吴文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礼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