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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贤忠、刘彩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贤忠,刘彩菊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8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贤忠,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代理人:韦尚则,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彩菊,女,1980年9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上诉人黄忠贤与被上诉人刘彩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民初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靖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贤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隆文雄审判员  郭承峙审判员  吴文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礼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