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六生与李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六生,李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初750号原告:黄六生,男,1965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李岷,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黄六生诉被告李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六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款300000元,月息3%,此后被告陆续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关利息至2016年10月30日。但此后的本金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一直拖欠,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特具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按其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黄六生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六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黄六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荣生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二〇一七年��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刘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