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本院于立案执行刘某某申请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邓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0150元,承担执行费202.2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1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邓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占富审判员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