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新仟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新仟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龙园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光辉,王义,巩象潼,张文恒,宋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167号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新仟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龙园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光辉。被申请人:王义。被申请人:巩象潼。被申请人:张文恒。被申请人:宋述峰。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新仟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龙园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光辉、王义、巩象潼、张文恒、宋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新仟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龙园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光辉、王义、巩象潼、张文恒、宋述峰价值7893508.07元的财产采取执行前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新仟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龙园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光辉、王义、巩象潼、张文恒、宋述峰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893508.07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卢岐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