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守库诉房明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库,房明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596号原告王守库,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邵峰,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系法律工作者,住盖州市。被告房明禹,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震,系该公司总理。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智泉街东1甲4、甲5#。委托代理人张希文,男,系律师。委托代理人鄢晓岩,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守库诉被告房明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原告王守库诉称,2016年6月13日5时30分,被告房明禹驾驶辽H****号中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盖州市梁屯镇孟店村郭店道口处,与同向行驶的原告王守库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王守库受伤。经盖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房明禹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守库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王守库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另查,被告房明禹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现原告王守库为了得到合理赔偿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7,063.9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回沈光伟、薛长顺为本案共同被告,但在本案送达诉讼文书中查找不到该二被告,二被告下落不明,由于该案情复杂,相关的证据需进行质证、辩证,待被告出现后,方能审理。原告王守库应明确被告沈光伟、薛长顺的具体下落,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诉告。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守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贵江审判员 于莉莉审判员 孙艳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书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