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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秀莲与姜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莲,姜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503号原告:王秀莲,女,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姜娜,女,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王秀莲与被告姜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秀莲于2017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莲负担。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