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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忠会与刘忠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会,刘忠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59号原告:李忠会,男,1965年3月7日出生,现住辉南县。被告:刘忠实,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会诉被告刘忠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李忠会承担。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