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忠会与刘忠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会,刘忠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59号原告:李忠会,男,1965年3月7日出生,现住辉南县。被告:刘忠实,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会诉被告刘忠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李忠会承担。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