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维力斯大酒店与内蒙古雅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维力斯大酒店,内蒙古雅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01号原告: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维力斯大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内蒙古维力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晓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内蒙古雅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财富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冯瑞林,该公司经理。原告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维力斯大酒店与被告内蒙古雅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维力斯大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所欠餐费、住宿费总计1225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7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挂账协议书》,原告同意被告采取挂账方式在原告处消费,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122590元账款未结。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维力斯大酒店不能提供被告内蒙古雅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内蒙古雅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维力斯大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赵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