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青青、马武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青青,马武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481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青青,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本市钟楼区。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马武坤(曾用名马武江),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本市钟楼区。2006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青青、马武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青青、马武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青青、马武坤于2017年6月13日凌晨,在本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永丰村委旱沟村20号门口,采取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苏D×××××黑色大众轿车内的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曹青青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曹青青、马武坤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青青、马武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青青、马武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曹青青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武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青青、马武坤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青青、马武坤犯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曹青青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武坤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青青、马武坤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青青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马武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曹青青、马武坤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胡学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蕙书 记 员 叶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