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与高俊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高俊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071号原告: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二组),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法定代表人:高传庆,村主任。被告:高俊花,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二组)与被告高俊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二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二组)负担。审 判 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臧发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