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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傅伟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刑初638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伟虎,曾用名傅渭夫,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诸暨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6〕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伟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伟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浙江省诸暨宏伟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傅伟虎与福建嘉翔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翔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嘉翔公司购关白炭黑产品(二氧化硅)。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傅伟虎共收到嘉翔公司销售给其的白炭黑产品335吨(货物总金额人民币1252500元)。被告人傅伟虎在收到嘉翔公司的白炭黑产品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嘉翔公司支付货款,将其中部分货物用于抵扣个人债务,将其中82吨白炭黑产品以低于进价的价格销售给温岭市锦泽贸易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1月底中断手机通讯将宏伟化工有限公司关闭后潜逃,造成嘉翔公司货款损失共计人民币790750元。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诸暨宏伟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设立申请书、购销合同等书证;证人郦某、张某1、何某、冯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应某的陈述;被告人傅伟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伟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傅伟虎辩称:对拖欠嘉翔公司货款没有异议;其没有任何债务,没有用货物抵债;其没有将货物以低于购买的价格销售他人;其没有关闭手机潜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傅伟虎成立并注册诸暨宏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宏伟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傅伟虎,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成立后傅伟虎并未实际注入资金。2014年11月4日,傅伟虎以宏伟公司的名义与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翔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宏伟公司以3650元/吨-4400元/吨不等的价格向嘉翔公司购买不同规格的白炭黑;宏伟公司提前3-5日通知嘉翔公司供货,运费由嘉翔公司承担,装卸费由宏伟公司承担;每月10日前付清上月货款。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月7日间,傅伟虎共向嘉翔公司购买白炭黑3**吨,货物共计人民币1252500元。傅伟虎将其中约70余万元的白炭黑出售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张某1共支付傅伟虎货款约30余万元。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月13日间,傅伟虎分8笔陆续支付嘉翔公司货款共计461750元。2014年12月11日、2015年1月16日(2次)、28日,傅伟虎以3550元/吨的价格向温岭市锦泽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出售白炭黑35吨、32吨(2次合计)、15吨。收回货款后,傅伟虎并没有将货款支付嘉翔公司。嘉翔公司多次电话联系傅伟虎,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1月底,傅伟虎关闭宏伟公司并中断与嘉翔公司的手机通讯。傅伟虎至今仍有货款共计人民币790750元没有支付嘉翔公司。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傅伟虎在浙江省诸暨市郑家村安平路出租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温岭市锦泽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进出仓单据,证实:温岭市锦泽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1月28日收到货物嘉翔白炭黑35吨、15吨、17吨、15吨。2、宏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设立申请书、指定代表委托书、填写说明、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经营场所使用说明、企业预先核准资料,证实:宏伟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为傅伟虎,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化工产品。3、产品购销合同,证实: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与宏伟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合同的内容。4、嘉翔公司2014-2015年销售明细表、发货清单、收款回单,证实:嘉翔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共向宏伟公司销售各种规格的白炭黑产品335吨,共计货款1252500元,其中回笼货款461750,未收回货款790750元。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9月10日,傅伟虎向王来朵租赁位于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旱引洞一楼店面三间作为宏伟公司的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10日,租金一年10万元。6、华夏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证实:宏伟公司在华夏银行的账户13×××85的交易明细。7、情况说明,证实:永安市兴达货运站承运嘉翔公司发往宏伟公司的白炭黑的情况。8、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账户明细对账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凭证,证实:傅伟虎于2014年4月17日向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埠支行申请个人贷款,贷款金额10万元,期限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6年6月5日,保证人张某1,按季度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9、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2014年12月30日,宏伟公司向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出售白炭黑15吨,每吨单价3504元,金额为52564.1元,税额8935.90元,总金额61500元。2014年12月30日,宏伟公司向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出售白炭黑10吨,每吨单价3589.74元,金额为35897.44元,税额6102.56元,总金额42000元。2015年1月30日,宏伟公司向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出售白炭黑25吨,每吨单价3675.2元,金额为91880.34元,税额15619.66元,总金额107500元。10、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8日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发现傅伟虎,在诸暨市郑家村安平路一出租房内将傅伟虎抓获。11、证人兰某和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嘉翔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11月4日,傅伟虎、姚某自称系宏伟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嘉翔公司,要向嘉翔公司购买白炭黑,并于当日与嘉翔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在2014年11月8日、10日分别向嘉翔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货款,并电话联系要求我们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价钱向其发货。2014年11月10日,嘉翔公司将货物发给宏伟公司。此后,宏伟公司陆续支付一些货款,嘉翔公司也陆续向其发货。2014年12月,宏伟化工的购货量变大,而货款又没有及时支付,拖欠嘉翔公司几十万的货款。其和公司的负责人一同到宏伟化工去催讨货款,没有看到傅伟虎和姚某,经电话联系傅伟虎和姚某,傅伟虎说在外追货款,待货款追回就支付货款,并要求嘉翔公司继续向其发货,而姚某电话关机,联系不上。此后宏伟公司又陆续支付了一些货款,于是嘉翔公司又发了一些货给他们。大约在2015年1月10日左右,嘉翔公司了解到宏伟公司将嘉翔公司的货物以低价出卖。2015年1月12、13日宏伟公司又分别支付了2万元、5万元货款,并要继续向嘉翔公司购买货物,嘉翔公司则要求其将前期的货款结清。截止2015年1月13日,嘉翔公司发出125.25万元的货物,但傅伟虎只支付46.175万元货款。嘉翔公司电话联系傅伟虎和姚某,前期傅伟虎有时候还会接我们电话,到后来就不接电话,而姚某的电话从2014年12月始都处于关机状态。嘉翔公司负责将货物送至诸暨市宏伟化工的仓库,产品根据不同规格含运费每吨价格从3650元至4400元不等。对方负责收货的是傅伟虎或何某。经嘉翔公司了解,宏伟公司将从嘉翔公司购买的货物以3550元每吨(含运费)的低价卖给温岭市锦泽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邦特化工有限公司,而宏伟公司从嘉翔公司购买的货最便宜单价每吨3650元,加上从诸暨转运至温岭市,每吨运费得300元左右,还有装卸成本每吨几十元,宏伟化工将白炭黑运至温岭市,每吨成本在4000元以上。而同期浙江区域白炭黑市场的价格比嘉翔公司销售给宏伟化工的价格略高。宏伟公司是通过其银行账户将货款转给嘉翔公司。2015年1月20日嘉翔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宏伟公词催讨货款,宏伟公司办公室房门锁着,仓库也没有货物。嘉翔公司没有和傅伟虎谈过铺货的事情,嘉翔公司没有承诺给傅伟虎铺货。经辨认,郦某(身份证号码)就是其所说的“姚某”。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傅伟虎认识了十几年了。2013年之前,傅伟虎就已欠其9万多元。2013年4月份,傅伟虎在诸暨市信用社贷款10万元,经傅伟虎要求,其为傅伟虎的借款提供担保。大约在2014年6、7月,傅伟虎以开公司为由向其借款,其借了8万元给傅伟虎。这样傅伟虎一共欠其了18万元左右。宏伟公司成立后,傅伟虎一共卖了6、7车某公司生产的白炭黑给其,货款大约70万元。每吨含运费的价格3800元至4200元不等。其以现金方式支付傅伟虎货款约30万元左右。因傅伟虎欠其18万元左右,此外还帮为傅伟虎担保了10万元贷款,其与傅伟虎约定,10万元贷款的本金由其傅伟虎偿还,利息则由傅伟虎自己偿还,所以于傅伟虎一共欠其28万元左右,相应的28万元货款其就没有支付傅伟虎。此外,大约还有几万元的货款其没有支付傅伟虎,其与傅伟虎之间默认,这是傅伟虎欠其的利息。其最后一次向傅伟虎购买白炭黑是在2014年底。因为傅伟虎的价格没优势,货源不稳定,欠款通过白炭黑产品抵回来了,所以其没有再向傅伟虎购买白炭黑。其没有参与宏伟公司的经营。郦某与其同村的普通朋友。郦某、何某和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宏伟公司的场地不是其去租赁的,其没支付过宏伟公司的房租。13、证人郦某证言,证实:傅伟虎成立宏伟公司后,经傅伟虎要求,其到公司去帮忙。2014年10月,其在网上查询到卖白炭黑产品嘉翔公司,傅伟虎通过网上留有的电话与嘉翔公司取得联系。傅伟虎带其去了嘉翔公司,由嘉翔公司应总接待。当日就和应总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11月8日,傅伟虎拿了5万元给其,其将该款转到嘉翔公司。几天后,其安排工人在公司旁的仓库将货物卸下。之后的收货、汇款都是由公司的仓管员何某负责,其主要负责联系杭州萧山的客户。其在傅伟虎的公司工作了2个月,傅伟虎没发过工资,其在2014年11月底左右就离开了公司。2015年1月底,其打傅伟虎的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到了。14、证人叶某1证言,证实:其经营的温岭市锦泽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有向嘉翔公司购买白炭黑。公司除了直接向嘉翔硅业有限公司购买白炭黑外,也通过其他渠道购买嘉翔公司的白炭黑产品。2014年12月左右,有一个姓王的男子说他手上有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的白炭黑存货,要按每吨3550元含运费卖给其,其认为价格比直接向嘉翔公司购买的便宜就向他购买了。对方是分4次将共计82吨嘉翔公司的白炭黑产品货物卖给其,不管什么规格,每吨3550元含运费。其直接向嘉翔公司购买低端的白炭黑产品一般含运费每吨3550元,而姓王男子卖给其的是比较高端的,市场价一般每吨含运费4000元左右,对方每次都要求其当场支付现金。王姓男子年龄大约25、26岁,手机号码是188××××2027。15、证人孙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温岭市邦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欠了其公司26万元左右的货款。2014年11月份左右,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的张经理(经辨认为张某1)与其联系,要拿一些白炭黑抵债。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一共送了大约100吨左右,大约30几万元的白炭黑给其抵债。其只抵了6万元左右,其余的货款通过现金或者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给张经理。第一次单价每吨含运费3500元,后期单价每吨3400元、3300元、3200元不等,而且有时候不同规格,但是都是同一价格。张经理运来的白炭黑包装袋印刷着嘉翔公司字迹。其不认识傅伟虎、郦某、诸暨宏伟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12月底左右,有一个姓傅的男子打电话联系其,问要不要白炭黑,因其我不认识对方就没有同意。经辨认,张某1(身份证号码)就是其所说的张经理。1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0日,傅伟虎、郦某向其租赁房屋,并签证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以其妻子王来朵的名义与傅伟虎签定。傅伟虎向其租赁了3间的房屋,其中两间作为仓库,一间作为办公室。租期3年,租金按年付,每年共计10万元。第一年傅伟虎还差8千元没有支付,其打电话给郦某,但从2014年12月份左右就开始打不通了,傅伟虎一直不接电话。傅伟虎的店面招牌写着宏伟工贸。他们还雇了一个河南的年轻人,叫何某。租赁的前两个月左右,傅伟虎、郦某经常有到店铺。在2014午12月底左右,傅伟虎、郦某就基本上没来店铺了,只剩下何某。2015年1月份左右,宏伟公司就关门了。17、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向宏伟公司共购买了2吨的白炭黑产品,每吨含运费的价钱是3900元,货款7800元。1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4年12月,嘉翔公司就安排其在诸暨市的代理商宏伟公司,按每吨含运费3900元的价格,卖了2吨货物给其。此后,其又向宏伟公司购买2吨的白炭黑产品。其公司一共支付宏伟公司货款15600元。1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其到无锡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上班,在公司驾驶皖F×××××货车,主要跑浙江至福建线路。2014年底,其一共帮嘉翔公司拉了三次的白炭黑产品到浙江省诸暨市宏伟公司。前两车是一个年轻的男子负责接受货物。第三次到宏伟公司的是一个40多岁的男子接收的,卸了四、五吨左右,该中年男子要求其将货物拉到温岭市,经过中年男子和他的老板商量,加了3800元运费,将此前卸下来的白炭黑产品重新装回两吨车上,其按对方的要求将33吨左右白炭黑运到温岭市。20、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8月,其在傅伟虎的宏伟公司打工,公司有两个员工,一个是自己,还有一个其不认识。其在公司主要负责仓库的入出库管理,搬运及装卸货物,装卸货物的工作由其联系。其不知道公司的货物卖到哪里,单价运费多少也不清楚,卸货费每吨25元左右,装货费每吨30元左右。从福建永安拉到诸暨市的装白炭黑产品的货车,每车的货在20-35吨,每车的装卸费在1000元至2000元不等。其每个月工资5000元,但傅伟虎并没有结清。打工2个多月,傅伟虎还差七八千元没有支付,其多次催讨,2015年1月底之后傅伟虎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号码显示不存在,傅伟虎的公司也关门了,无法找到傅伟虎。其不认识张某1。何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88××××2027。2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傅伟虎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8日其与傅伟虎一起租住在浙江省诸暨市郑家安平路29号房。22、被害人应某的陈述,证实:傅伟虎从2014年11月开始向嘉翔公司购买白炭黑产品。当时是傅伟虎和一个叫“姚某”的人一起到嘉翔公司洽谈,之后签了一份合同。双方没有谈过铺货的事情,其没有承诺傅伟虎给他铺1-2年的货,嘉翔公司完全都是按合同约定进行。购销合同约定每月10日付清上个月的货款。傅伟虎没有按时结清货款。从账单上来看,从2014年11月29日开始,傅伟虎大量向嘉翔公司购买白炭黑产品,一直到12月11日共购买了400250元的白炭黑产品,但傅伟虎只在2014年12月15日支付货款10万元。当日又向嘉翔公司要货,嘉翔公司在12月15日、12月17日分别向傅伟虎发了131250元、133000元的货。之后,其了解到傅伟虎将嘉翔公司的货物以低价出售到温岭,其担心收不回来货款,就要求傅伟虎结清货款。傅伟虎在2014年12月26日又支付了66750元的货款,并说如果嘉翔公司不供货,货款就没有办法回笼,嘉翔公司就继续向傅伟虎发货。2015年1月12、13日傅伟虎支付嘉翔公司2万元和5万元。2015年1月底,其到傅伟虎的公司时门也关了,傅伟虎也不接电话。23、被告人傅伟虎的供述,其供认如下:宏伟公司是2014年9月成立的,股东就我一人,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的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地址在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经营范围主要以批发、零售化工产品为主。公司聘请了郦某、何某作为员工,其中郦某是公司业务员,何某是公司的仓管人员。因为嘉翔公司没有发货,公司没有生意,何某、郦某先后离开公司。我有支付工资给郦某和何某,何某的工资全部结清,郦某还差他几千块钱,之后在2015年初,我打电话给郦某,但郦某没有来找我拿余下的工资。我向诸暨农商银行贷款10万元,用途是创业成立公司。10万元贷款基本上用于租赁公司仓库和店面花掉。我是2014年6月贷的款,2016年6月到期,约定每季度归还2千多的利息。我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2015年下半年我在外地,就叫担保人张某1帮我支付了2000多元的利息,事后我还了他。我一直自己支付利息到2015年12月。我不清楚张某1为什么说他还帮我支付了1万多的利息,都是我自己通过现金归还的。2014年10月左右,郦某通过网上查询到了嘉祥公司,我按照网上留的电话与公司负责人应总联系,要购买他公司的产品。过了几天,我和公司郦某到嘉祥公司,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几天后,我打电话给应总说能不能先按照合同的要求发一些货过来给我看看,应总说可以,但是叫我先支付部分货款给他。为了加深和应总的合作,我在2014年11月8日、2014年11月10日份两笔一共汇了10万元的货款给应总。过了几天我也收到应总寄给我的货。2014年11月17日汇了部分货款65000元给嘉翔公司要第二批货,过了几天应总也按照合同的约定给我发货了,余款我也在当月底基本结清了。之后,我公司的业务量开始加大,我要求应总陆陆续续再给我发货,同时跟应总协商货款能不能拖延一段时间再结算,应总也同意了。在2014年12月29日以后,应总又陆续给我发货,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我只在2014年12月15日支付了10万元钱给应总,余款迟迟未与应总结算。之后我公司陆续与嘉翔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但都未能结清货款。截止到2015年1月13日,我公司还欠嘉翔公司白炭黑产品货款79.075万元。情况就是这样。我最后一次支付嘉翔公司货款是在2015年1月12、13日,我分两笔分别转了2万元、5万元。我让嘉翔公司再给发货,但嘉翔公司要求我把欠款先结清才会发货。因为公司刚起步,我跟嘉翔公司的应总说,要支持我的工作,给我铺货,铺底时间长一些,至少也要1、2年,当时应总也同意,但是嘉翔公司反悔。我大量向嘉翔公司购买货物,是没有能力支付货款,但只要打市场开后就有办法。我都是以3650元至3800元的价格(含运费)向嘉翔购买的。之后我都是一般比嘉翔的进价略高个50元至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我向嘉翔购买货都销售了,扣掉人工成本,大概只有30000多元利润,再加上装卸费、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我公司就没有利润了,甚至还亏钱。我赌博是用我自己的钱,没有用货款。成立公司、向房东租场地及向嘉翔公司买货这些费用都是用自己的钱。我卖掉的白炭黑产品,货款没有全部收到,张某1还欠我40多万元的货款,我多次向他催讨,他说资金周转困难,我们又是多年的朋友,他就一直拖到现在。我一共欠张某118万左右的鞋款,另外我在2014年贷款10万元张某1帮我担保。我没有向张某1借钱用来成立宏伟化工公司。之所以我欠张某1的18万元货款迟迟不还是因为我们是很好的朋友,他不介意。我将嘉翔公司的大部分白炭黑产品卖给张某1,我有向他催要过货款,他说资金周转上有困难,等货都卖出去就会及时支付给我。我一共回笼货款70多万元,但只支付了461750元给嘉翔公司,其他货款一部分是公司日常开销花掉了,一部分支付员工工资,装卸费用花了10多万元。张某1欠我的货款如果回来就会支付嘉翔公司。我离开宏伟化工后,公司就没有经营了。公司租金我全部结清,我和房东还有装修费用有争议。公司关闭我没有告诉房东、嘉翔公司,因为我还想继续经营。我告诉应总会积极将货款还清。我在宏伟化工公司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37××××0260、183××××1112,主要是用137××××0260与嘉翔公司联系。2015年1月以后,嘉翔公司打电话给我,我有时候有接,我向应总承诺会还款。我现在没有能力归还货款,但我会想办法。傅伟虎于曾供述:2014年7、8月份,张某1叫我成立一家化工产品的公司,资金他出,我来负责经营。我就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宏伟公司,我任法人代表,注册资金200万元,场地是我向房东冯某租赁的。之后张某1就叫了郦某和何某到我公司来上班。郦某通过网上联系嘉翔公司,我把这事向张某1汇报,张某1就叫我和郦某去嘉翔公司。此后我以宏伟公司的名义和嘉翔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2014年11月8日、2014年11月10日,我公司向嘉翔公司汇款10万元,这些货款是张某1的钱,张某1把货款存到我公司的账户上,这笔业务是张某1和郦某去办理的。过了几天,我公司就收到嘉翔公司发来的货物。之后我公司支付给嘉翔公司的货款都是张某1通过现金存到我公司的账户上,再转给嘉翔公司的。但是从2014年12月开始,张某1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导致我公司没有办法及时支付货款给嘉翔公司,截止到2015年1月13日,我公司还欠嘉翔公司货款79.075万元,这些货款是张某1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给嘉翔公司,跟我没有关系,我只是帮张某1打工。我之前的笔录之所以不是这样说是因为我是张某1多年的朋友,我觉得张某1会凑钱还给嘉翔公司,所以我要保张某1,现在想想我自己也是被张某1害的。24、户籍证明,证实:傅伟虎作案时已成年,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傅伟虎无前科劣迹。关于被告人傅伟虎提出其没有任何债务,没有用货物抵债,以及没有将货物以低于购买的价格销售他人,其没有关闭手机潜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傅伟虎供认,其拖欠张某1鞋款约18万元,另在2014年其向银行贷款10万元时,由张某1提供担保,其供述与张某1的证言基本吻合;傅伟虎还供述其向嘉翔公司购买的白炭黑已经全部销售,扣除费用,没有利润,甚至是亏损的;证人兰某、郦某、何某、被害人应某均证明2015年初傅伟虎无法联系,不知去向。综上,傅伟虎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伟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部份合同的方法取得嘉翔公司的信任,诱骗嘉翔公司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嘉翔公司的货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伟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傅伟虎退赔被害单位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货款790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郑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中欢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