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秦光德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4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秦光德,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魏矿路。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魏矿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