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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132号原告:闫某,女,1980年8月5日出生。被告:杨某,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有较高的诉讼风险,原告闫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